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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企业商标转让要注意哪些细节?
经常会收到我们企业家关于“专利申请日”的咨询,在知识产权行业,我们常说专利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防护期是10年,发明专利是前者的翻倍达到20年之多,那这个时间又是从哪天开始计算的?撰写材料的日期?提交申请的日期?还是专利局确定接收申请的日期?
一、专利申请日为哪日?
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提交的方式有多种,通常会选择网络传输方式,部分网络没有普及的偏远地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邮戳日为准。在多国申请专利享有国际专利优先权的,申请日即为优先权!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申请日期不明确,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的,最终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当日为准。
二、申请日有何用?
1、决定专利保护期限,所有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都是从申请日算起,有效期计算的第一天就是以该申请日开始往后延算。
2、影响专利优先权,根据多国共同协议签约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法律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12个月时间内,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在我国就一样的专利主题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外国专利申请日的日期为优先权日期。
3、决定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所有专利申请的判断吧标准都会有新颖性列入其中,当两个或者多个专利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引起创新性质疑的时候,根据首次申请日以前的技术为准。
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条件,商标局在国内注册领域开始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条对引证商标有明确的要求,即“撤销”“宣告无效”“注销”等情形的无效商标,且时效为一年内。那么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毕节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一样,商标也可以交易和转让,即商标交易和商标转让。作为一对非常相似的概念,它们很容易混淆。就连我们通常非常信任的百度百科也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商标交易包括购买商标、购买注册商标和销售注册商标。商标转让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种行政程序。指毕节商标注册人持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实质上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但事实上,两者虽然相似,却不同。可以说,商标交易是商标转让的前提,也可以说商标转让是商标交易的一个环节。根据转让情况,商标转让大致可分为合同转让、继承人转让和因行政命令转让。
一、合同转让转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合同将明确转让商标的内容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以合同形式进行的转让一般是支付的,即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以换取注册商标及其专用权。
二、后续转让顾名思义,后继转让是指以继承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有两种情况:
(一)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继承人死亡后,即死亡时,按照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的全部注册商标。
(二)商标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合并时,以企业、组织名义注册的商标一并转让。
三、行政命令转移行政命令引起的商标转让通常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所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引起财产流通的计划和行政命令。无论是后续转让还是因行政命令导致的商标转让,都不需要为商标转让支付费用,也不涉及注册商标的交易。
因此,一般来说,商标转让是指合同转让,这也是公众将商标转让与商标交易混为一谈的原因。商标交易与商标转让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商标交易是一种交易行为,但没有商标转让,这种交易缺乏法律效力,这也是许多商标转让网站将商标转让的步骤纳入交易过程的原因。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直接反映出商标产生的目的,即通过相应的标识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而使消费者能通过商标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进行判断。从某种程度讲,“显著性”与“足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含义基本一致。
不具有显著性,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商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但是不包括间接描述的情况;
另一方面,采用整体判断原则,即商标使用了常用的表达方式表达了商标或服务的特点,但是不包括经过特殊处理的表达方式。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显著性,通常是因为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构成,使得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从而起不到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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