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企业商标申请存在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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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企业商标申请存在哪些误区?

作者:毕节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2 08:44:42

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境外注册商标等数据都大幅度攀升。这些毕节商标注册数据反映的是我市企业创牌意识的觉醒以及商标保护意识的加强,欣喜之余的思考是,这些商标中的含金量到底有多高?注册商标与创品牌之间的路还有多远?

注册商标是创品牌的必由之路。由这些稍显生硬的数据展开回忆,可以清晰地理出许多鲜活的故事来。几年前,见诸报端的商标故事大多和“抢注”有关,由于商标保护意识不强,明明是你亲手养大的“孩子”,一下子却被别人抱走了,从嘉兴到全省再到全国,到处可见抢注的硝烟。细心一些可以发现,最近这种事情少了很多,数据也部分地反映出这一点来,确实,现今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增强了不少。但这些数据背后有尴尬,在被抢注风吹痛后,不少企业甚至是政府部门开始积极注册商标,而很多商标没有起到作用,长期赋闲于办公室中,从注册之日起就成了名副其实的“死”商标,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作用。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不是踏踏实实地把企业办好,而是采取了一些偏激的行为,为了商标而商标,脱离了商标的本意。

创品牌不等于注册商标。前不久,有媒体拿乔布斯的苹果公司和中国的山寨企业作比较,单从创新来说,一些山寨企业也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有的山寨手机可以比一些知名品牌的手机待机时间长,外观设计上山寨产品的灵感也很丰富,然而即便是山寨产品也能注册商标成为苹果、橘子、香蕉,山寨依然只能是山寨,而乔布斯的苹果却能成为全球知名品牌。原因在于,注册商标之外,创造知名的品牌还需要花费相当的功夫,比如品牌宣传推介、产品营销、企业文化等等,而不是说有了响亮的注册商标,就能够一劳永逸的。创品牌不止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只是创品牌的第一步,在注册商标如火如荼的当下,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个商标真正转化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品牌,注册进消费者的心中去。

专利是我们并不陌生的一个词,我们经听见有人说某某产品我们是申请了专利的。其实专利通俗来讲就是一种专属权利,申请专利从经济的角度上讲,可以为专利人获取更多的收益,一个重要性的专利能为专利人带来无限的经济来源,申请专利的好处有哪些呢?

1、了解技术和市场趋势专利文献是个技术宝库,会使用它的企业可以节省大笔的研发费用,有资料统计如果技术开发之前进行充分的专利文献检索,无论是开发时间还是耗费资金都可以节省一半。

2、打击竞争对手有意识地按照一定的规划申请专利,能使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单一的专利申请上升到企业竞争策略的境界。经过精心策划之后的专利申请,可以直到打击对手的目的。

3、市场竞争优势在一个市场内占有主导地位的公司,其专利数量和质量基本也是这个行业内的领头羊。如果一个公司在该行业的关键技术上具有专利权,那么它在该行业内必然占据相对较高的市场地位。

4、专利资本化经过科鼎集团的专业评估后,花费一定资金购买低价专利,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切实地增强企业竞争力,降低企业智力引进的费用。以上是关于申请专利的好处,专利的好处还是非常多的可见,是重要的一种知识产权,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专利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

企业工商年报就是企业年度报告公开制度,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开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企业工商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简称为“滚动年报时间”)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该自然年度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自然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工商年报内容: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所以企业是必须要做企业工商年报的,这个事情关乎企业的信用,所以希望企业负责人要对自己的企业负责!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毕节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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