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个人商标变更有禁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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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个人商标变更有禁忌吗?

作者:毕节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4 08:14:47

驰名商标转让所需材料有哪些?驰名商标是我国商标认证中最为困难也是保护力度最强的,主要是因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受广大用户所熟知的才能提出认证,而且其认证机关需要是国家商标局或司法机关才能进行认证。所以驰名商标转让也是广受欢迎,那么驰名商标转让所需材料有哪些呢?驰名商标转让所需材料驰名商标也是属于商标,所以驰名商标转让的材料与普通商标转让大致相同,具体如下:

1、驰名商标转让需要提供《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

2、驰名商标转让必须由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办理,所以受让人必须提供《商标转让委托书》一份,并加盖受让人的企业公章;

3、驰名商标转让的受让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驰名商标申请移转的,还需要提交有机关的证明材料;

5、驰名商标转让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外文的,需要提供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驰名商标转让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

7、受让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缴纳驰名商标转让的申请费用,通常为代理机构代缴。

专利代理公司的作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利代理公司由于是直接与企业接触,且接触面较广,涉及各行各业,所以能更及时的发现存在的技术缺陷,而且代理人普遍都具有深厚的工科背景与法律知识、行业知识,综合素质较高,有能力提出开发或改善自主知识产权的建议,能够很大程度的帮助企业的技术项目最终落地生产。

二、专利申请人被称为“第二发明人”,在代理申请前,申请人首先要彻底的消化与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明白发明人的设计思想,帮助发明人不能使发明实施的缺陷或需要完善之处,然后结合自身经验,提出改进之处,促使专利的申请成功。因为专利代理人接触企业较多,有时候也能够让两家企业的产品产生契合之处,带来出人意料的惊喜。

三、政府虽然有专利申请经费资助政策,但是很多的中小企业在这一块仍是盲区,所以专利代理人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发现辖区内的科技亮点,同时给企业带去知识产权系统化服务,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提炼出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专利代理公司并非纯粹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其市场定位是利用专业知识提供技术和法律智力服务的专业团体,是中小企业实现自主创新、提高生存与发展能力的有效支撑力量。目前国家非常重视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专利代理机构与中小企业联系紧密,经常直接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以及做些政府不能做或不愿做的拾遗补漏工作,其作用是政府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替代的。

毕节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

简单的说,就是能显然的辨别、识记的性质。这种显著性的判断需要经过专业评判,法条不能以一应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另外,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举个案例说明:某地,有一个孟某办起了木材加工厂,孟某一个朋友建议他将生产的乒乓球拍注册个商标,一来可以对外作广告宣传,二来可以抬高产品身价。于是,孟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除几种需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

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是孟某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就孟某的情况而言,因为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孟某的申请。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近几年来,随着企业对专利质量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高价值专利也逐渐热了起来,关于什么是高价值专利的讨论层出不穷。本文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角度出发,着重讨论在专利挖掘、专利布局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如何培育高价值专利。判断技术价值无论是否是高价值专利,它们的目的都是要解决技术问题。

专利所要保护的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在产出高价值专利的过程中,一项具有价值的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在专利挖掘过程中,识别出具有价值的技术,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考虑。首先,选择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在专利挖掘过程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人员要反复询问企业技术人员:“研发技术方案与你所了解的现有技术的区别在哪里?”但是得到的答复却往往不能令人满意,技术人员通常会说:“我的技术整体上和现有技术就不一样。”

因此,为了找到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就需要服务机构的人员帮助技术人员,把研发技术进行分解并层层剥离,找到他们共同认可的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并把包含这些区别点的技术作为高价值专利的备选技术。其次,选择让产品性能优势能够突显的技术。如果一项技术是为了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采用的替代技术,它虽然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但这仅仅是技术人员为了提供一套替代技术的可选择方案,如果在技术效果上并不能让产品的性能优势突显出来,那么这样的技术通常难以获得市场的认可,从而缺少一定的市场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市场并非是非常挑剔的,而是很人性化的。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技术性能效果上哪怕只有一点提升和改进,也可能会得到市场的认可。所以,技术人员在进行研发时,不能脱离市场谈技术,要多和市场人员沟通,这样研发出来的技术才具有能够让产品性能突显出来的可能性,才有可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此外,技术价值与复杂程度无关。高价值专利并不代表其技术复杂程度就很高。有些容易被普遍采用的技术,其技术虽然较为简单,但是由于其操作的便利性或者其效果的直接性,而给使用者带来良好的客户体检,那么包含这些技术的专利也有可能成为高价值专利。

虽然专利价值的高低并不完全取决于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但是高价值专利还是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技术先进性,否则既有可能无法满足专利法的最低要求,又有可能无法区别于其他专利而突显其价值所在。做好专利布局专利布局的好坏,反映了企业对技术成果的保护力度,也决定着企业对未来市场的把握程度。

在专利布局之前,必要的查新检索是不可或缺的,这样可以去除一些技术人员认为有价值,而实质上已经被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除此之外,在专利布局过程中,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确定保护的区域范围。虽然大部分企业目前的主要目标市场在国内,但也有一些企业的目标市场在美国、欧洲或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时也不排除企业未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场发展的可能,那么选择与市场匹配的专利保护区域范围就十分重要。是先在中国还是先在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还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入其他国家,这些都需要事先做好规划。

第二,规划专利的组合模式。高价值专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上,是否能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仅靠单一的专利是难以实现的,它要靠一系列的专利组合来实现,并且这些专利组合应当在彼此之间起到相互支撑的作用。通过布局规划可以构建出强有力的、系统性的、有组织的、更具竞争力的专利组合。通过专利组合可以实现多个技术点之间有序的、集团的和阵地化的排布,以网状的、树状的或伞状的形式,覆盖到产品上游的材料和半成品等,从而使得整体上的专利布局规划更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实现权利稳定一件专利申请,如果技术挖掘得很好,布局规划得很完备,但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或者专利权的稳定性不高,再或者授权的专利不能有效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那么这样的专利权往往起不到真正的作用。因此,专利权保护的坚实程度是一件专利技术真正实现其价值的有效保障。权利要求书的好坏是专利保护力度的重要体现。这主要体现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撰写上。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的权利要求主要应针对技术发明点撰写,并且逐层递进式地展开;尽量少写与技术发明点无关的权利要求。此外,培育高价值专利还需要建立服务机构与企业技术人员长期顺畅的沟通机制,以及服务机构内部的质量管理机制、质量监督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和价值评估系统等,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为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创造条件,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保障高价值专利的有效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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